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海口龙华区文化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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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龙华区文化馆 发表时间:2013-02-25 14:59:09  点击:1051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法》,制定本办法。

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建立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条  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列特征: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从本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推荐项目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市县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六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七条  项目申报者应当制订该项目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切实保护。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分类、编目,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存;

(二)传承:通过培养传承人、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

(三)传播:利用节庆活动、展览、观摩、培训、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

第八条 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报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传承情况和保护计划;(申报书可从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网站下载)

(三)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九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已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责任保护单位向市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推荐。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建议,转报省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直接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交省文化行政部门。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将拟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保护责任者应当认真做好保护工作,履行保护承诺,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当年度保护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加强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指导。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能有效实施保护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化  非遗  申报  办法  通知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发